航空工程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中心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日期:2023-02-15

航空工程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中心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 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等文件精神,促进航空工程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中心(以下简称“双创中心”或“中心”) 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规范创新创业中心的管理,引导大学生积极开展创新创业实践,培养创新创业精神,提高创新创业能力,服务师生科技成果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航空双创中心依托台州地方产业和学院学科专业,以大学生机械设计竞赛、工程训练综合能力竞赛、机器人竞赛、三维数字化竞赛、“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专业竞赛为支撑,转化可操作性强、风险相对较小,市场潜力较大的项目为重点,融大学生创新实践、培训为一体的校内创新创业基地。

第三条  贯彻“因材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根据不同层次的学生和要求,确定开放内容。内容包括:设计性、综合性和研究性实验;小发明、小制作、小论文等课外科技活动实验。提倡、鼓励学生自拟课题,通过学习和探索提高解决生产实践和科学研究问题的能力。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为加强对双创中心的管理,成立航空工程学院双创驱动中心(航空发〔2020〕4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双创中心的运营管理,下设“双创帮”学生助理团队,负责双创中心的日常运行、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双创帮”学生助理团队职责

(一)下设办公室、项目管理部、媒体运营部。

(二)制订双创中心的管理制度。

(三)负责对入驻双创中心项目的日常管理、场地借用登记。

(四)建立航空学院“双创”项目库,整理各项目入驻、归档相关资料,协助项目进行宣传、推介等工作。

(五)负责双创中心的宣传、接待参观、市场推广及各级各类资质、荣誉的申报、评比、表彰工作。

(六)配合教务办创新学分申请工作中资料整理工作。

(七)营造创新氛围,定期督查记录日常不服从管理行为。

(八)完成学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教师职责

竞赛项目负责人职责

(一)项目入驻服从竞赛项目负责人统一安排和管理由各竞赛项目负责人召集相关指导老师、布置落实各具体项目项目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竞赛项目组拟定并遵从执行

(二)积极支持、协助和配合“双创帮”学生助理团队开展各项工作。竞赛结束,竞赛项目负责按要求收集和汇总相关资料,交到“双创帮”学生助理团队保管(包括文件通知、参赛名单、获奖证书、新闻报道、相关图文资料等)。

指导教师和实验人员职责

)服从学院及竞赛组统一安排和管理,遵守项目组和实验室管理相关规定。

(二)熟悉竞赛、安全操作规程,能应对突发实验状况

(二)做好安全教育管理根据学生人数和竞赛内容做好实验准备工作,并做好实验环节的记录工作。在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要加强对学生素质与技能、创造性思维方法、严谨的治学态度和工匠精神的培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八条 所有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学校校规校纪,遵守双创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法双创中心规章制度,并拒不接受管理的,中心有权停止其实验项目的实施。

第九条  为了保证双创中心清洁、安静、规范、有序的管理,请师生穿戴整齐,严禁穿拖鞋进入各实训室,同时未经允许,非实验室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

第十条  爱护仪器设备,不得故意破坏实验设备,随意拆装仪器设备,改变原有的电线线路,不准乱拉乱接电线;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对设备、仪器应定期进行检测、技术鉴定,如不符合规定,应及时进行修理和校准,提高设备完好率。任何仪器不经实训室管理老师允许不得私自借出发生安全事故,损失由项目负责人承担,损坏公共财物的,需照价赔偿,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保持实训室的整齐整洁,地面、实验台应经常打扫、擦拭,保持无灰尘;实训室不得随意堆放杂物,废物要及时清理;临时使用的物品要摆放整齐;做好防水、防火、防潮、防盗四防工作,保证仪器设备安全。

第十二条  严禁在实验室吸烟、饮食、嬉闹、打游戏,室内不得放置与实验无关的物品。禁止各入驻项目在经营区域使用明火或使用任何违禁电器,如:电火锅、电磁炉、热得快等,无论发现任何安全隐患,应立即向保卫处和管理办公室报告。

第十三条 各项目成员离开园区时,必须关闭电源,锁好房间房门;各入驻项目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严禁夜间在双创中心留宿。

第十四条 入驻项目应保证所在区域干净整洁;双创中心公共区域卫生,安排有专人清扫,但各入驻项目有义务维护公共区域内的环境卫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航空工程学院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严格遵照国家和台州学院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