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学院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10-12

台州学院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严防事故发生,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科研工作秩序,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和《浙江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浙教安[2013]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危险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八类物质。放射性物品的管理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凡购买、储存、生产、使用、运输和销毁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相互监督、责任到点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实行校院二级管理。学校由分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统一领导。保卫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指导工作。在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保卫处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对使用危险化学品实验室的相关条件进行审核和对危险化学品采购审批,并对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存贮、使用、处置等进行监督检查;一旦发生危险品安全事故,要根据预案及时采取措施,做好抢险和安全保卫工作,配合公安机构做好相关协调处置工作。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为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使用及管理的业务归口部门,负责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对使用单位安全采购、存贮、使用、处置等进行管理督促。各二级学院(或使用部门)负责其实验教学中心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应由一名分管领导负责,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使用管理。

第六条使用单位工作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定期与专职管理人员、实验室相关责任人签订责任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并对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2.经常对本单位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师生应经常性地开展安全教育,并组织必要的安全学习和技术培训,提高师生的安全管理意识和安全使用水平。

3.定期组织本单位安全检查或根据公安、劳动、卫生、环保等主管部门的通知,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

4.一旦由于危险化学品处理不当而发生事故时,要根据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措施,并认真做好善后工作。同时,尽快查清事故事实和性质,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总结教训,防止事故再度发生。

第七条各二级学院(或使用部门)实验教学中心应对危险化学品实行统一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做好购置、储存、使用、处置等记录。危险化学品领用人和保管人,必须对工作认真负责,熟悉业务,要明确岗位职责,实行岗位责任制。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

第八条 各实验室(或使用单位)根据教学科研任务,提出申购危险化学品的计划,由实验室主任汇总后,报所在学院或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并将拟购危险品项目报保卫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供应工作应严格按照公安局有关许可制度规定办理,采购人员要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不准超量购买危险化学品,不得违反供应管理规定。各二级学院或部门分管领导要亲自负责此项工作,指定专人按照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的购置手续,到指定地点购买。

第十条采购到校的危险化学品,要立即办理验收手续。负责危险化学品的保管人员,须对危险化学品的出、入库履行严格的登记手续,建立使用台账,如实记录购进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等详细情况。购销合同、出入库记录等相关材料要妥善保管,保存两年备查。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保管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存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仓库,分类分项存放,专人管理。

1.易燃、易爆物品(包括氢气、一氧化碳、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液化石油气、氟利昂、氧气、水煤气等易燃、助燃、可燃毒性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存放地点要严禁烟火、分类存放,在搬运时要轻拿轻放,防止震动、撞击、重压等;遇水易发生爆炸、燃烧的化学物品,不准放在潮湿或易积水、漏水的地点;受阳光照射容易引爆的化学物品,存放在阴凉处。

2.对剧毒化学品应严格遵守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把锁的制度。剧毒药品必须配备专用存放柜,分门别类保管,不准与其他药品混放,在剧毒药品的专柜上应标明“剧毒药”字样。各使用单位应根据具体需求,精确计算用量,按照一日一次的用量一次性使用完毕,严禁存放在实验室。

3.易燃、易爆的压缩气瓶一定要和能与瓶内气体产生化学反应或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分开存储。不同性质的易燃、易爆的压缩气瓶之间要采取不同的措施,如氧气瓶和乙炔气瓶存放时应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

4.氧化剂和有机氧化物因其具有较强的氧化性能,遇酸、碱、热、潮湿、冲击或与易燃有机物、还原剂接触后发生分解并引起燃烧或爆炸,如高锰酸钾、氢化钾和过氧乙酸等,所以,严禁与自燃、易燃、遇湿易燃的物品同放仓库储存。

5.腐蚀品应盛放在抗腐蚀性的容器中,储存于阴凉、通风的库房。

第十二条储存危险化学品必须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相应设置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等安全设施设备,并采取必要的保卫措施,防止被盗、丢失或误用。在危险品的存放位置附近必须标上该危险品的详细使用规定、安全注意事项、使用记录等。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在搬运时要轻拿轻放,防止震动、撞击、重压、倾倒或摩擦,危险物品性能互相抵触或其消防、防护方法不同的,不能同车装运。被剧毒品、腐蚀品等危险化学品污染的车辆、设备、工具和场地,必须及时清洗消毒。

第十四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严禁闲人进入。保管人员工作结束离开前要进行安全检查,一旦发现缺损或丢失时,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学院主管领导和保卫处报告,由保卫处通知公安部门处理,同时启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措施。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第十五条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时,须经实验室主任批准领用,做到需要多少领取多少。领取人要当面点清品种数量,并在领取凭证上签字,不得疏忽大意。

第十六条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时,要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和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做好实验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使用时间、使用人、用量和用途)。实验记录作为实验室档案至少保留两年,以备检查。

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的回收与报废

第十七条对于使用危险化学品过程中的废气、废液、废渣(含使用完的化学品空瓶)等应分类回收,妥善处理,严禁乱扔乱放或另作他用。必须由学校组织送交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回收处理。

第十八条 存放过久、失效变质、回收报废的危险化学品由学校组织送交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统一销毁处理。对学校无法自行处理的危险品、爆炸品等,应报主管部门、学校分管领导批准,上报上级环保、公安部门审批后,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使用单位应当提供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成分或组成、特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等技术资料。

第七章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保卫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