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

发布日期:2022-11-24

台州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

 

第一章

第一条实验室是学校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的重要基地。为加强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保障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实验室工作必须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实验室的建设必须从长远发展目标出发,依据学校办学定位,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四条实验室要根据学校人才培养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要完善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实验项目卡片等教学资料,准备好仪器设备及实验材料,安排实验工作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五条实验室要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要及时吸收科学研究及教学改革的新成果,更新实验教学内容,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比例。要改革实验教学方法,创造条件对学生开放实验室,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人才。

第六条实验室要根据学校办学目标,积极承担科学研究任务。要努力钻研和提高实验技术,完善科研工作条件和环境,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研究任务。

第七条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要创造条件,充分发挥技术和设备优势向社会开放,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增强实验室的活力。

第八条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各项规范,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使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第九条实验室要发动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积极开展教学、科研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切实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维修及校验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正常的技术状态,确保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条实验室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以二级学院为主的管理体制。学校由一名副校长分管全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各二级学院由一名院领导分管本院实验室工作。学校负责实验教学改革与管理的职能部门是教务处,负责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职能部门是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第十一条各二级学院根据发展需要和实际条件设置实验教学中心。实验教学中心下设各类实验室,不具备设置实验教学中心条件的独立设置建制实验室。实验教学中心或建制实验室的建立、调整或撤销,由二级学院提出,经过学校正式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教学中心主任(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第四章 队伍建设与管理

第十三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教学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实验室管理人员等。实验室要加强队伍建设与管理,努力建设一支技术熟练、结构合理、具有较高专业技术素质的实验工作人员队伍。

第十四条实验室各类工作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实行岗位责任制,岗位职责由二级学院根据工作目标,结合专业及实验室工作实际具体确定。各类工作人员要各尽其责,相互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十五条实验室人员编制按学校定编办法执行,由人事处组织落实。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聘任、培训、考核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由二级学院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实验教学中心主任一般由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高级职称人员担任。实验室主任要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

第十七条从事实验教学的教师要保持相对稳定,并精通有关实验理论、实验技术和实验方法。在实验室长期从事实验教学的教师,聘任时要以他们的实验理论、实验技术、科研能力及在实验室工作中的业绩为主要考核内容。

第十八条实验室要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实验技术人员。要根据实验室学生实验人数,总实验学时数,实验室及实验课类型,实验室仪器设备数量、金额、类型,实验室面积等合理折算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量,使实验室技术人员在政治、生活和业务等方面享受与其他教职员工同等待遇。

第十九条实验室应重视对实验技术人员及实验室管理人员的培养和业务培训。培训以在职进修、校内进修和业余进修为主的原则进行安排,处理好工作和进修的关系。各实验室都要制定实验室工作人员培训计划,经二级学院审批,报主管部门备案或统筹安排。

第二十条学校每年对实验室工作人员按“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办法”进行全面考核,并建立考核档案,作为聘任与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的主要依据。

第五章 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实验室建设由学校统筹规划,全面安排,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分步实施。各二级学院要制定实验建设的具体计划,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加强实验室建设经费管理。学校投入的教学仪器设备费、维修经费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按计划分配,实验维持费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落实到各单位。各单位要多方筹措资金用于实验室建设。实验室的各项经费要按计划合理、节约使用。学校对投资效益显著的单位进行表彰,对擅自挪用、滥用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除停止其使用外,还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台州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实验室所需要的各类实验动物,要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二级学院之间有相同的实验教学任务,应相互协作,统筹安排,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第二十五条学校定期开展实验室绩效考评和检查评估工作,不断提高实验室的管理水平。

第二十六条加强科学管理,逐步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实现实验室各项基本信息的计算机管理。

第二十七条实验室要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努力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六章 安全及环保

第二十八条实验室要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实验室安全教育,定期检查防火、防盗、防事故等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保障人身及财产的安全。实验过程中排放出的有害废气、废液、废物,必须落实排放措施,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九条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环保等法规及制度。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按照《台州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