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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性能工业泵与真空装备工程研究中心考核办法(试行)

发布者: 发布日期:2019年04月23日 10:30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强化高性能工业泵与真空装备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服务浙江省及国家重大需求和面向行业产业发展需求,中心通过相关领域具有影响力的专家、学者的选聘,提升中心科学研究的原创性与前瞻性、社会服务的实效性与针对性,并对中心人员实行综合评价机制和退出机制,鼓励竞争,动态发展。

 第二条 中心人员实行聘期目标管理,期满考核依据合同进行。对于科研人员的考核,实施以原始创新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评价制度。

第二章 考核评价

第三条 考核对象。分三类:长期聘用的科技人员、动态聘用的科技人员和中心管理人员。

第四条 考核方式。分为对个人考核和对团队考核。采用“自评与同行评议”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条 考核机构。中心主任办公室负责考核的具体组织工作。对团队和科技人员个人的考核由专家委员会负责;管理人员由中心理事会指定考核小组负责。考核的最终结果上报中心理事会,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审定。

第六条 专职科技人员的考核采用“同行评议”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聘请相关领域的知名学者作为评议专家,进行定性评价。

第七条 兼职科研人员的考核由项目团队负责人(PI)负责考核。其中,兼职科技人员主要考核指标包括完成聘期内的各项科研任务、达到预期目标的程度、参加中心各类的学术交流、工作汇报等会议等情况。

第八条 人事关系隶属原单位的科研人员按照合同协议的规定,完成预期的工作任务及目标,同时必须在中心开展科学研究的时间达到合同规定,并以此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指标。

    第九条 对团队的考核主要考察其科研产出,以量化考核为主要形式。

第三章 考核结果及运用

第十条 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档。

第十一条 设立奖励基金。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团队和个人进行表彰,特别突出的业绩成果中心给予相应的团队或个人一定奖励。

第十二条 中心将考核结果报人员原单位,建议将其业绩纳入其原单位的业绩考核,享受相应奖励待遇。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中心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