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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引进和培养人才的若干规定》

发布者: 发布日期:2019年05月29日 15:51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在激烈的人才竞争中赢得主动,市委、市政府决定,把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列为“一号工程”,采取更加积极的人才政策,营造更加优越的人才创业环境,大力引进和培养急需紧缺人才,广泛吸纳国内外优秀人才来台州创业,为我市现代化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根据《台州市20012010年人才发展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人才引进和培养放到突出的位置,党政一把手抓第一生产力,抓第一资源,进一步加强政策引导,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氛围,推动全市人才战略深入实施。

   第三条 各用人单位是人才引进、培养、开发、使用的主体,要进一步确立主体意识。不断创新机制,增强吸引人才、集聚人才能力,为激发人才创造力,发挥人才价值创造条件。政府鼓励各类人才共创台州大业,优惠政策重点向企业、事业单位引进和培养人才倾斜。

  第二章 大力引进人才

  第四条 引进人才是指在台州市外工作、学习(无论原籍是否台州),来台州工作的各类人才。

  第五条 引进的范围为全市企业、事业单位。党政机关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引进一些特殊专业的高层次人才。

  第六条 引进人才的对象:

  (1)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

  (2)国家有知名度的高级专家(指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员,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员);

  (3)省级有突出贡献专家,省级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带头人;

  (4)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5)国外具有以上(1)~(4)款同等学历、学位、知名度人员;

  (6)大学本科毕业生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7)高级技工及企事业急需的其他各类紧缺人才。

  第七条 鼓励用人单位运用各种方式引进国内外人才和智力。除正式调入外,用人单位可以采取兼职、咨询、讲学、科研和技术合作、技术入股、合作经营、聘请顾问等柔性方式引进各类人才;引进人才也可以不迁户口不转关系,通过办理“外来人才聘用证”从事兼职工作。

  党政机关引进年龄在40周岁以下、具有硕士学位以上的高学历人才;事业单位引进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和录用教育部直属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应届毕业生,在编制内不受进人指标限制,还可以采取“先进后减”的办法,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各类人才可在全市范围内先落户后就业,就业前人事关系可委托当地人才交流机构免费代理。需要重新建立档案的,县级以上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可为其办理重新建档手续。

  第八条 引进第3条第(1)(5)款人才,用人单位应及时提供住房。参照标准为:第(1)(2)款人才享受住房面积不低于160m2;第(3)款人才不低于120m2;第(4)款人才中正高级职称、博士不低于110m2,副高级职称、硕士不低于85m2;第(5)款人才按对应条款享受相应住房面积。以上人才落户我市,在用人单位工作满五年后,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移交给本人。夫妻双方同为引进人才,就高按户享受一套住房,不在同一单位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协商支付。需临时租房的,租金由用人单位实报实销。引进第3条第(6)(7)款人才,用人单位可比照房改政策酌情提供住房优惠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已在台州工作的本地人才和引进人才,尚未享受国家住房优惠政策的,可比照本条标准享受住房优惠待遇;已享受国家住房优惠政策,但没有达到相应标准的,按当地政府货币化分房政策予以补偿。

  第九条 对引进第3条第(1)(5)款人才落户我市,在用人单位工作能满五年的,应参照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易地安家补助费:第(1)(2)款人才每人50万元,第(3)款人才每人20万元;正高级职称专家或博士学位研究生每人5万元,副高级职称专家或硕士学位研究生每人3万元。用人单位按不低于以上标准支付给引进人才后,同级财政分别以每人20万元、8万元和2万元、1万元补助给用人单位。

  第十条 两院院士和国内知名专家在台州工作期间,分别由工作地政府另行给予每人每月8000元和5000元的生活津贴,用人单位要提供一定的活动经费、配备助手并安排工作及生活用车。来我市党政机关挂职的高学历人才,每月另行给予生活补贴费为博士800元、硕士600元,由所在挂职部门按月发放。引进人才来台州后仍从事原专业工作的,在原工作单位享受的学术性津贴予以保留,由用人单位给予发放。企事业单位引进的第3条第(1)(5)款人员,不受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限制,不受工资总额限制,可自主确定引进人才的薪酬。引进人才可以技术、专利入股,以专利、发明、技术、资金等要素参与分配,分配比例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对于引进第3条第(1)(3)款人才,采取11议办法给予专项科研启动经费。其他各类人才引进后的科研经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立项,并优先安排。对携带高科技开发项目、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创办领办高新技术领域的合资合作或独资项目等人才,经有关部门认定后,通过科技三项经费、技改经费等渠道给予经费资助。

  第十二条 鼓励大中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争取设立博士后工作站,吸引更多的国内外博士进站工作。工作站每招收1名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两年研究期内由市财政给予8万元经费资助。对出站后留在我市工作的博士后,经办理调入手续,享受引进博士的住房、易地安家补助等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引进的人才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各种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在台州退休的人员,其社会保险待遇低于引进前原身份当地水平的,按引进前原身份当地的水平享受,其费用由用人单位一次性补缴;高于引进前水平的,按台州现水平享受。柔性引进的人员,其社会保险、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包括破格晋升)、出国(境)审批等与本市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待遇,在原单位没有医疗保险的,享受正式调入人员的医疗待遇。对引进的高级专家,享受本市高级专家同等医疗保健待遇,用人单位每年要安排全面体检一次。

    第十四条 引进人才来台州工作,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户口可随调随迁,在全市范围内自由选择落户地。

  第十五条 引进国内有知名度专家、正高职称专家、博士等高层次人才,其配偶的工作,由用人单位会同当地组织、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落实;其成年子女的就业,由用人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推荐适合的工作;其未成年子女入托和入学,可在全市范围内优先择校,并免收除正常学杂费外的各类费用,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其他引进人才的配偶安置,子女就学就业,用人单位也应帮助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