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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发布日期:2014-05-1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维护学校仪器设备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建立岗位责任制,严格保管制度,切实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

第二章赔偿界限

第三条 以下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应予赔偿。

1.不听从指挥,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2.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仪器设备至损。

3.工作失职,指导错误,纠正不及时或保管不当造成损坏。

4.未经批准,擅自将仪器设备带出校外造成损坏或丢失。

第四条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经过鉴定和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赔偿。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包括仪器的检修、试运行等),导致损坏的不可预见性。

2.由于仪器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如:缺陷、老化等),造成正常使用中的损坏。

3.由于其他的客观原因(如:停电、停水、外接电源故障等)造成意外损坏、损失。

第三章 赔偿办法

第五条低值耐用仪器的损坏和丢失,由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协助实验室主任处理赔偿事宜。根据仪器的新旧程度、丢失原因和责任大小,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仪器原值的20%-100%的赔款,并由当事人填写《台州学院设备丢失、损坏事故报告单》,使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三天内报设备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 对于固定资产的损坏和丢失,由事故所在实验室主任及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协助院(系)主管领导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额度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根据仪器的新旧程度、丢失原因和责任大小,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仪器原值的20%-100%的赔款,并由当事人填写《台州学院设备丢失、损坏事故报告单》,院(系)提出处理意见,三天内报设备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等重大事故,应先保护现场(额度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主管校长和设备主管部门报告),由院(系)主管领导主持有关管理人员调查核实,并通知学校有关部门(保卫处、设备管理处),协同处理。将有关文字材料报保卫处、设备管理处备案,相关情况及时上报主管校长。

第八条对于公民两用的仪器设备,如:照相机、笔记本电脑、录音机等设备的损坏、丢失,根据仪器的新旧程度、丢失原因对责任人处以仪器原值的50%-100%的赔款;因借用到家里使用而造成的丢失,要按仪器市值计价赔偿。

第九条损坏或丢失设备的部件,应按部件的市价赔偿,局部损坏可修理的,只计算修理费用。

第十条 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时,应根据责任大小分担赔偿。

第十一条赔偿工作要在设备管理处批准后一星期内完成,对无故拖延,不执行赔偿处理决定的,可以采取适当的行政措施。

第十二条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款交学校计划财务处,该项赔款纳入当年的仪器设备维修费中,用于仪器设备的维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台州学院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附:《台州学院设备丢失、损坏事故报告单》

台 州 学 院 设 备

丢失、损坏事故报告单

设备名称

统一编号

型号规格

帐面价值

填报单位

事故性质

丢失

损坏

事故的经过情况和原因分析

损失价值

估价修

理费用

当事人

单位

当事人

申 述

事故单位负责人对事故的处理意见

设备管理

处审核

主管校长批示

赔偿百

分 比

赔 偿

金 额

交付期限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