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高性能工业泵与真空装备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实施以任务导向和目标导向为核心的独立性、紧密型科研组织形式,完全按照“承担大项目、组建大团队、构筑大平台、培育大成果、实现高转化”的原则开展,实现中心统筹安排、协同实施;跨国组合、跨界交叉;优势互补、人才互动的良好局面。
第二章 科研组织形式
第二条 中心科研组织形式采取“矩阵式”模式,“横向”以科研课题为依托,实现资源的横向流动,以项目为核心,不同方向的项目团队组建新的团队,联合攻关。项目的选择主要面向国家急需和行业急需的重大科研课题。“纵向”以基础研究为核心,培植科研梯队,以“国内领先”为目标,致力于科学前沿的课题研究。
第三章 科研项目管理
第三条 科研项目种类
1. 国际合作课题;
2. 国家、省市科技立项及中标课题;
3. 上级下达的科研项目和研究任务;
4. 中心级项目课题:指根据本学科、专业工作需要自选的课题;
5. 行业企业合作课题(企业、行业提供研究、开发经费);
6. 其他项目或课题。
第四条 项目日常管理
1. 科研项目实行课题负责人制。各课题组成员可以交叉,跨方向的科研课题,采取双向选择,自由组合的方式进行。
2. 课题负责人对课题全面负责,具有管理权。全面负责课题的进度、经费、人员调配、物资领取、课题奖金分配等工作,按课题进度完成各项任务并接受中心组织的检查考核。
3. 专家委员会每年对课题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课题组应按时将阶段性小结和评价及工作进程等情况上报学术委员会,每半年至少有一小结。
4. 科研课题的研究内容、课题组成员、进度计划及经费预算一经确定,课题组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上报中心学术委员会审批。
5. 研究工作中形成的所有资料不得短缺,不得据为已有。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摘抄和发表。
第五条 实行科研记录档案制,科研记录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方案、人员、进度安排、设备信息、预期成果、经费使用等方面,要求做到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作为科研人员考核的参考指标。
第四章 科研人员管理、评价
第六条 科研人员的选聘、薪酬参照《人事聘任管理办法》。
第七条 对科研人员实行分类管理模式,建立科研人员档案,时时把握中心的科研人员流动状态,做好科研人员的统筹、分配。
第八条 中心对承担教学任务的科研人员,实行“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方式。一方面,保证专家学者不影响正常的科研任务,另一方面,制定灵活的上课时间和上课方式,可以采取学术讲座、科研报告、项目展示等方式培养学生的专业能力,创新精神。
第九条 科研人员评价
1. 中心针对科研团队的评价,以学术成果与人才培养为主要内容,基础研究团队侧重高水平论文、学生科研水平,应用团队侧重专利和软件登记权等,产学研团队侧重技术推广和社会经济效益,实行年度汇报工作进展,期中(2年)进行考评,不合格团队退出,学术委员会和理事会负责考评。
2. 评价注重原始创新质量和贡献,实行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
定量指标在考核内容上对科研人员参加科研项目和临时任务进行级别、类别、项目类型、参与角色等分类设定分数,对获取的成果、专利、标准、获奖论文、论著等进行级别、类别、参与角色等分类设定分数。
定性指标则以科研人员的科研创新质量和贡献为考核内容,由中心学术委员会评估其所取得成果在学术领域的水平,在解决国家重大和行业重大急需问题的贡献。
3. 对于探索性较强的基础研究项目,将从科学和创新的规律出发,减少数量和形式的硬性要求,适当延长评价周期,使评价工作与科研本身的规律和特点相适应。应用研究则应紧密结合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以技术推动和市场牵引为导向,以技术创新与集成水平、知识产权产出和经济、社会效益等要素为主要评价标准。
第五章 科研经费管理
第十条 外来项目课题经费管理
1. 科研经费到位后,课题负责人应将开题报告书或协议书、合同书及批准经费的详细预算交中心管理办公室办理立项拨款手续。
2. 中心按总经费的20%收取项目课题管理费(国家明确规定的项目除外)。
3. 课题完成预期目标并通过有关评审后所余经费,按下述比率分配:
1) 余额的80%作为本课题组的科研活动费负责人所承担的另一个课题中,两年后结余经费中心收回。
2) 余额的20%由中心回收,用于补充中心科研经费。
第十一条 中心内部课题经费管理
1. 自选或中心下达的课题,经学术委员会讨论,中心主任批准后,课题负责人应按批准经费制订详细的经费预算交管理办公室办理立项、拨款手续。
2. 获中心级课题经费者不扣管理费。
3. 课题完成预期目标并通过有关评审后所余经费可继续转入其它课题中使用,有效期为2年。
第十二条 经费划拨至项目组后,由项目组自行支配,主要作为团队建设、运行费(人头费、运行费、日常支出)、科研研究经费、设备购置费、维护费、国内外交流(访问学者工资)、团队人员激励。
第十三条 经费的使用需遵照中心的财务制度。
第六章 科研成果管理
第十四条 人员在实验或理论上有创造性,有一定科学水平和实用价值的新技术、新方法、新器材、新理论、新认识等成果,统一由中心知识产权部门统一申报。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成果归属。对于中心专职科研人员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实行方向归属和聘用主体归属相结合。对于中心兼职科研人员所取得科研成果,将归属中心。
第十六条 中心内的各协同体之间可以优先无偿使用中心的科研成果。
第十七条 实行科技成果档案归档,归档材料包括审批文件、任务书、委托书、开题报告书、设计方案、协议书、合同书;实验研究调查、分析、试制、测试、观测和各种载体的重要原始记录和数据,论文清单、成果申报材料、审批材料、成果奖励文件、成果推广使用证明材料、发明证书、奖励、经费收支结算等。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