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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台州学院工作驿站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 发布日期:2023年10月16日 11:04 浏览次数:

台州市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台州学院工作驿站聘用人员

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中共台州市委组织部、台州市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台州学院《关于建立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台州学院工作驿站的意见(试行)》(台组[2011]28号),为规范台州市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台州学院工作驿站(以下简称“人才驿站”)聘用人员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试行)。

一、准入条件

    申请进站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一般应取得博士学位或达到相当于高级工程师水平,在国内外知名企业或普通高校、科研机构从事研发或管理工作3年以上,年龄不超过50周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愿意到台州市自主创办企业或到企事业单位从事创新工作。特别优秀的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但在站期间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

二、进站程序

    人选一般由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企事业单位或台州学院各二级学院推荐,也可个人自荐。

    (一)申请者须向人才驿站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台州学院)提交《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台州学院工作驿站聘用人员申请表》和相关佐证材料、接收企业或创办企业所在地方政府确认函。

  (二)人才驿站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三)按程序报相关部门核准。

  (四)拟进站人员与台州学院签订《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台州学院工作驿站聘用人员协议》,并办理进站手续。

三、日常管理

  聘用人员可以选择自主创办企业、到企事业单位从事创新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人才驿站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进站聘用人员按照学校事业编制人事代理方式管理。人才驿站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聘用人员进行考核。考核认定不履行协议者,将要求其退出人才驿站,解除聘用协议。

台州学院设立人才驿站聘用人员专用账户,用于筹集和支付聘用人员所需的用人经费和管理费。

四、相关待遇

  1.对于进站的聘用人员,其工作单位可委托台州学院参照在编在职教师标准为其发放薪酬并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所需费用由所在工作单位支付。

  2.聘用人员可申请参加台州学院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具体条件按照台州学院各专业技术职务相关规定执行。

    3.符合条件的聘用人员可优先申领台州市有关人才发展扶持政策,具体详见《关于扶持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的若干意见》(台市委发〔201148号)及其相关配套细则(台市委办〔201150号)。

聘用人员不享受台州学院在编在职教师其他待遇。

五、出站程序

  聘用人员在站期限一般为五年,业绩突出者,经本人申请、人才驿站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可续聘一期。合同期满,出站人员可通过双向选择的方式到台州学院和其他用人单位工作。人才驿站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出站手续。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由驿站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