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学院实验室安全学生督查员工作办法
台学院国资发〔2018〕5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信息反馈,及时了解实验室各类安全隐患,促进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的开展,进一步完善我校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经研究决定设立实验室安全学生督查员。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学生督查员将从我校学生校卫队员中选拔、聘任,一般聘期为一年,特殊情况可提前解聘或增补,为规范与指导实验室安全学生督查员的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学生督查员的聘任与管理工作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共同负责。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学生督查员的工作范围包括校内各二级学院的教学和科研实验室、实习、实训场地等。
第五条 聘任条件
(一)关心学校安全工作,具有团结协作精神,自愿参与实验室安全督查工作;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和保密意识,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注重实效、工作认真负责;
(三)善于联系老师和同学,能充分反映学校师生员工的意见,并及时进行反馈;
(四)善于开展调查研究,有较强的观察、综合、分析和信息处理以及良好的文字表达能力;
(五)有较强的实验室安全意识和较丰富的安全知识。
第六条 工作职责
(一)参与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并对此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反映各学院师生对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实验室安全隐患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协助实验室建设与安全督导,对职责范围内的实验室进行不定期的巡查、暗访,查找实验室安全隐患,并及时上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
(四)汇总各学院的实验室安全隐患,并及时上报给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
(五)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实验室安全督查员会议及各项活动。
第七条 工作方式
(一)实验室安全学生督查员上岗前,应接受有关信息收集工作和实验室安全知识方面的业务培训;
(二)每月按计划参加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不定期对实验室进行巡查、暗访,并填写安全检查记录或督查员报告;
(三)根据需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方面的会议及各项活动;
(四)实验室安全督查员根据查找到的各类安全隐患,填写《实验室安全督查员反馈意见表》,报至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
第八条 其他
(一)对表现出色、成绩突出的实验室安全督查员授予“优秀督查员”称号。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