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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05-10

(台学院发[2007]17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的仪器设备是国有资产,是培养人才、保证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正常进行的必要物质条件。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分工管理,层层负责,合理调配,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要建立和健全仪器设备的各项规章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条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仪器设备的论证、购置(包括10万元以上大型仪器设备的申请、论证和审批)、使用、调拨直至报废的全过程实施管理。仪器设备管理的目的是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使用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

第四条仪器设备管理是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可靠保证。各单位须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管理工作,并重视对他们的培养和提高。

第五条各单位在仪器设备的使用过程中要保证所用仪器设备的安全、完好和使用效益。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按照“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学校仪器设备实行校、院二级管理的体制。学校由一位副校长主管全校仪器设备工作,设备管理处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产权管理和帐务管理,各二级学院由一位主管院长分管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实验室主任协助主管院长做好仪器设备管理,每个实验分室配有实验技术人员负责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各学院的仪器设备管理工作接受设备管理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仪器设备分类和管理范围

第七条仪器设备范围的界定:

(一)用于教学、科研的仪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含800元)、耐用期一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均为学校固定资产;

(二)单价在100元以上(含100元),800元以下(不含800元)、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为低值耐用品,属校管仪器设备,100元以下(不含100元)为二级学院管理仪器设备,其管理办法见《台州学院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

(三)单价在规定范围以内、能独立使用、但耐用期不足一年的设备属易耗品。其管理办法见《台州学院材料、易耗品管理办法》;

(四)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以及单价不满10万元但在国内比较稀缺的仪器设备均为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其管理办法见《台州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五)所有购入、调入、自制、捐赠的仪器设备,不论其经费来源都要按上述规定入帐建卡。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购置、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仪器设备的购置应按《台州学院物资采购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凡属学校仪器设备,不论其经费来源(教学、科研、各项专款或基金、贷款或自筹资金)及进入渠道(购置、调拨、自制、赠送等)都要建档入帐,不得滞留帐外。

第十条新购置的800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建立固定资产档案的程序为:二级学院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在一周内对新到仪器设备进行开箱验收,实验室管理人员填写“台州学院固定资产卡”,并确保填写内容完整、准确;然后设备管理处管理人员和实验室管理人员一起填写“台州学院固定资产增置单”;设备管理处根据“台州学院固定资产增置单”进行入帐并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第十一条新购置的800元以下的校管低值耐用品建立档案的程序为:二级学院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在一周内对新到仪器设备进行开箱验收,然后设备管理处管理人员和实验室管理人员一起填写“台州学院低值耐用品增置单”;设备管理处根据“台州学院低值耐用品增置单”进行入帐并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第十二条各单位要认真制定并执行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对仪器设备管理使用人员进行培训,仪器设备管理使用人员要做好使用、维护和维修记录,仪器设备修理详见《台州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各单位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要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增加开机时间,充分发挥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工作中的作用。

第十四条二级学院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及时办理仪器设备的购置、获赠、调拨、报损、报废等手续,定期进行帐、物、卡核对,做到帐、物、卡相符,及时贴好固定资产和低值耐用品标签。

第十五条设备管理处对各学院的仪器设备管理工作进行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六条在仪器设备管理中,禁止任何形式的闲置浪费、公物私化、私自转让、丢弃等行为。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借用

第十七条校内实验室之间仪器设备的借用,经仪器设备所在单位负责人同意,双方办理借用手续。

第十八条在不影响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仪器设备可以借出校外。借方凭单位公函,经仪器设备所在单位负责人同意,并报设备管理处批准后,与仪器设备所在单位管理

人员办理借用手续。

第十九条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的借用,需由学校主管校长同意后,并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允许向校外借用,如借用必须经主管校长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借用手续。

第二十一条因工作需要,需长期使用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等便携式仪器设备的个人,需经有关学院或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向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办理领用手续。如系临时借用,须办理借用手续。

第二十二条借出的仪器设备如出现损坏、遗失等问题,按《台州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处理。收取的费用用于补偿仪器设备损坏、遗失的损失。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调拨

第二十三条二级学院内实验室之间的仪器设备调拨工作,由学院主管院长负责调拨,调拨后到设备管理处办理有关帐目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校内各单位之间的仪器设备调拨,由调拨双方学院主管负责人批准后,填写《台州学院仪器设备调拨单》,到设备管理处办理过户手续。

第二十五条向校外调拨仪器设备应由仪器设备主管部门同意,并报主管校长审批后,方可办理调拨手续。

第二十六条免税进口仪器设备的对外调拨,须经学校批准同意后,并向海关申请监管变更或办理补交税款等手续。

第二十七条校内、外仪器设备有价调拨的财务手续,一律在设备管理处办理。有价调拨的收入将视作设备费。

第二十八条各学院多余或积压的仪器设备,由设备管理处组织校内调剂。

第七章 仪器设备的移交

第二十九条离(退)休、调出人员,应在离岗前一个月,由学院安排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办理仪器设备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离退休、调离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移交或私自处理(带走、转送或卖出等)仪器设备。

第三十条主要移交内容如下:

(一)使用和管理的所有仪器设备(帐、物相符,借进、借出凭证)核对;

(二)大型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资料(含随机技术资料、验收报告、日常使用记录、维修记录等)以及零部件实物情况(数量、质量、存放地点等);

(三)工具;

(四)实验室及实验室内箱、柜等的钥匙;

(五)其他应该交接的事宜。

第三十一条教学、科研人员离退休时,所承担的科研项目尚未完成,仍需继续使用仪器设备的,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各单位应在保证在岗人员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尽可能提供方便,为这部分人员使用实验室和仪器设备做妥善安排,使他们能继续为学校做出贡献。

第八章 仪器设备的报废

第三十二条仪器设备报废详见《台州学院仪器设备报废处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报损、报废的仪器设备要保持完整,帐、物相符,及时上交设备管理处统一处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自行处理。所得残值上交计划财务处作为当年设备费。

第三十四条为保证帐、物管理的正常秩序,原则上不办理报废留用手续。对确实需要的仪器设备,各实验室应单独存放。

第九章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

第三十五条具体实施细则详见《台州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生效,原《台州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台学院发〔2003〕1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