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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学院实验教学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05-10

台学院发[2007]167号)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实验教学是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教学过程,是学校整体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合格人才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实验教学既和理论教学有着十分广泛、密切的联系,又有着不同于理论教学的特点,在培养和造就全面发展的人才方面起着特殊的教育作用。为了加强实验教学管理,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教学不但使学生在基本知识、基本方法、基本技能方面受到训练,而且能培养学生动手能力与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他们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

第三条实验室应围绕学生教育和学校的培养目标不断吸收教学及科研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提高实验教学和实验技术水平,并在确保学生教育为主的基础上,开展科研工作。

第四条实验教学管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以二级学院管理为主。有实验教学的二级学院由一名副院长主管实验教学工作,实验室主任协助做好日常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教务处承担如下职责:

(1)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制定全校实验教学项目发展规划。审定年度开设的实验教学项目内容和开设条件。组织落实全校各专业对学生基本实验能力培养的任务。

(2)做好实验教学管理工作,组织编写和修订《实验教学大纲》,统计实验项目的开出情况,检查各实验室基本任务完成情况,组织进行实验教学内容、实验教学方法等方面的改革,提高实验教学的质量和效果。

(3)制定和完善教学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实验教学评估工作。不断深入研究实验教学规律,及时总结、交流推广实验教学经验。

第六条二级学院主管实验教学领导职责:

(1)根据本学院各专业的教学计划和各课程实验教学大纲,负责本学院实验教学项目的开课计划、发展规划,审定实验项目的个数、内容、时数,组织落实实验教学任务。

(2)组织实验教学方法和实验技术的研究,进行实验教学方法和实验教学内容的改革,有计划、有目标地提高实验开出率和实验质量,对学生的基本实验能力进行检查和评估。

(3)组织进行本学院各课程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的编写、修订和完善。

第七条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要以实验教学为主要任务,认真做好实验课的准备工作,深入研究教学内容和方法,保证实验课的顺利进行和实验教学质量的提高。在实验过程中,要注意开发学生的智力,培养学生的实验技能和严谨的作风,严格实验考核,不断开发新的技术并运用到教学中来。

第三章 实验教学管理

第八条实验教学必须按照国家教育部或学校编印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保证各门必修课应开出的实验教学时数和实验项目的个数,不得随意削减或挤占大纲规定的实验个数和时数。

第九条凡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内规定必开的实验教学课程、实验项目和时数,因教学基本条件等原因而不能开出的,应制定实验开出计划,并创造条件逐步开出,以达到大纲要求。

第十条尚无规范大纲的实验教学必修课程,应根据校总体规划、培养目标和实际条件制订、完善实验教学大纲,教学要求、实验项目的数量、内容和学时比例报学校批准,列入学校教学计划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对已执行的实验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进行修订、补充、增删改变等,应由实验室和二级学院提出书面报告,报教务处审定后执行。

第十二条选修课程的实验教学管理应在保证必修课程实验教学的基础上,根据设备和财力等基本条件,由二级学院决定是全部开出或是部分开出,项目报教务处审查并备案。

第十三条加强实验课程的改革和建设,同一专业,应克服各课程实验内容重复、分散、互相割裂的状况,逐步打破课程界限,建立有明确教学要求和严格考核制度的实验课程体系和实验教学体系,不断加强实验教学管理和提高实验质量。

第十四条衡量实验教学质量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按计划和大纲规定开出的实验课的开出率;

(2)有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与实施方案;

(3)有较切合本专业实验的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

(4)配备有一定数量的职称结构合理的师资和实验技术人员队伍;

(5)有严格的考核制度和记分标准;

(6)对学生实验课程成绩和实验操作进行抽查;

(7)对教学态度、实验指导、教学内容和方法、教学效果进行评估;

(8)对新教师、新开实验课的教师有试讲和试做制度及预做实验记录。

第十五条实验教学的过程包括:

教师(包括实验技术人员):明确实验项目的内容和要求——实验准备或预做实验(新教师、新开实验试讲)——实验前的课堂讲授——学生实验指导——批改实验报告——成绩评定。

学生:预习实验讲义和实验指导书——实验准备(装置和试剂配制等)——自己动手完成实验过程——分析、处理实验数据——写出实验报告。

第十六条充分挖掘利用实验室的人力、物力。学生实验每组的人数尽可能减少。基础实验、教学方法实验、计算机操作训练等应做到一人一组,以保证学生有较多的动手机会。

第十七条在组织实验教学的过程中,应正确处理好:必做实验和选做实验的关系,应保证必做实验;验证性实验和综合、设计性实验的关系,应减少验证性实验,积极建设综合性和设计性实验;常规性实验和提高性实验应重视常规性实验;基础实验和专业性实验的关系,应优先考虑基础实验。

第十八条实验教师要按照培养合格基础教师和相关技术人员的要求,严格进行正确操作、实验装置、试剂配制、数据处理等训练,使其具有扎实的基本功和熟练的动手能力。

第十九条必须改革实验内容、类型和方法,对每学年重复开出的实验应当不断地改进实验方法,改革实验装备和手段,提高每一个实验的质量。对每门课程的实验项目,除完成大纲规定的项目以外,应根据学科的建设和发展,有目的地更新实验项目。各个实验都应注意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分析问题的能力以及进行科学研究的能力。

第二十条检查教学实验开出的主要标准:

(1)实验教学文件齐全;

(2)实验教学设备仪器和器材齐备;

(3)实验室有开出实验的记录;

(4)有独立的考核成绩或按比例计入课程总分的成绩可查。

第二十一条实验教学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实验教学计划、课程安排、专业和年级及学生实验分组情况;

(2)统一执行的自编的实验教学大纲,包括实验学时数、项目及个数、内容和要求等;

(3)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及必备的挂图资料;

(4)统一的实验报告格式。

第二十二条加强基础教育和其他相关行业实验方法的研究,并使学生了解、熟悉和掌握基础教育和其他相关行业的实验项目、内容和要求;开展对比实验的研究,培养学生的实验教学能力,使之胜任基础教育的实验教学工作。

第四章 实验考核(考试)

第二十三条严格实验的考核制度:

(1)单独设置的实验课程(18及以上学时),实行单独考核(考试),单独记分。考核应采取实验理论与实验技能考核(考试)相结合的方式,实验理论和技能均合格,才能取得该门课程的成绩。

(2)不单独设置而从属于理论课的实验,实验成绩是该门课程成绩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验成绩的评定由期末实验考核(考试)与平时实验考核成绩(实验报告、实验预习、实验工作态度等)按一定比例记分。只有课程理论考试和实验考核(考试)均合格,才能取得该门课程的成绩。实验课成绩不合格的学生,可参加该门的理论课考试,但该门课程成绩仍按不及格计,经下学期开学初实验补考合格后,该门课程才可按补考成绩计,若实验补考仍不合格,则该门课程成绩以不合格计。

(3)完成实验学时数少于实验总学时三分之二的,缺交实验报告达三分之一的学生,不得参加实验考核(考试)。其实验成绩按零分计,学生需进行该课程重修。经重修成绩合格后,方能取得该门课程的成绩。参照《台州学院学生课程重修及试读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教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

第二十四条为有效地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应建立和形成相对稳定、结构合理、有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相结合的实验教学队伍。要安排一定数量的理论基础扎实、实验经验丰富、有较强动手能力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担负实验课的教学工作和指导学生的教学实验。应建立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规范,要有科学的考评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原《台州学院实验教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