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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学帮困

台州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资助工作办法(2020年版)

发布时间:2023-03-10      浏览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资助工作,切实保障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并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要求和《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教财2020〕15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资助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

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

(二)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

(三)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坚持保障性和发展性资助相结合。

第二章  认定工作

第三条  认定范围为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四条  组织机构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实施。

(二)各二级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认定工作小组由分管领导、辅导员、班主任等组成,分管领导任组长。

(三)各班级(专业)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班(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评议工作。评议小组由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组成,辅导员任组长。评议小组中学生代表一般不少于班级(或本专业)总人数的10%。

第五条  根据困难程度,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家庭经济困难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一)低保标准以学校所在地或学生入学时户口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依据,就高认定。

(二)低保标准150%以下或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件、重大疾病等突发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或家庭经济困难。

(三)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特殊群体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四)非特困残疾学生凭《残疾证》,可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国家资助政策。
结合家庭经济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通过家访、个别访谈、信函索证、大数据分析、民主评议等方式,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认定需要资助的学生。

第六条  认定程序和管理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老生补充认定工作在每学年9月上旬进行,新生认定工作在每学年9月中旬进行。对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进行动态认定。

学生或监护人自愿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同时提供必要辅助说明材料,提出申请并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监护人作出书面承诺,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民政等部门已进行相关信息比对的,仅需提供《申请表》,无需提供辅助说明材料)。

)各二级学院根据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相关证件材料,对照认定标准,结合双线审核、疑点排查、学生日常消费行为进行审核认定,并将资助对象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准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核准和汇总各学院提交的资助对象名单,提出全校各等级资助对象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并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及诚信档案。

学校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公示学生资助对象名单,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相关公示信息不再公示。

)学生如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所在学院认定小组应在接到反映后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学生如对所在学院认定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学校应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动态管理,每年将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谈心谈话、数据分析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将及时做出调整。如发现弄虚作假,学校将取消其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纳入学生个人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章  资助工作

第七条  资助对象为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八条  资助方式

(一)政府奖助学金:学校根据上级政府下达的政府奖助学金名额和要求,确定推荐人选。主要为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浙江省政府奖学金等。

(二)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解决学费与住宿费,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在校期间利息由国家承担。国家助学贷款包括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与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三)勤工助学:通过设立勤工助学岗位,让学生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

(四)应征入伍学生资助: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以及直接招收为士官的全日制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对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应征入伍前在我校就读的学生(含新生)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五)退役学生资助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学生,经本人申请,由政府给予学费资助,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六)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自愿到浙江省的一类一档地区和海岛县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3年以上(含3年)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标准为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七)学费减免:为了不让任何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校酌情给予减免学费。

(八)社会资助:按照社会组织、团体、个人的具体要求,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

(九)心桥计划:学校领导、中层干部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展一对一帮扶的资助方式,每学年对每名受助学生的资助经费原则上不少于2000元。

(十)临时资助:学生本人或家庭因遭遇重大突发事件造成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给生活带来困难的学生,可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校视困难程度给予500—3000元的临时资助。

(十一)其他校内资助:我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专项经费用于资助品学兼优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新生奖学金、三台特等奖学金、学业优秀奖学金、校立一二三等奖学金、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资助、“爱心红包”、返乡补贴等。

第九条  资助程序与管理

(一)申请资助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二)各二级学院根据申请资助学生的经济状况,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初步确定资助对象和资助方式,并将审核结果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对象进行全面审核,确定资助方案。

(四)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受助学生的诚信教育、励志教育、感恩教育,关注他们的心理状况、能力发展、人际交往、学习工作等情况,增强他们战胜困难、奋发成才的信心,促进他们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五)受助学生在申请资助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除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纳入学生个人诚信档案外,同时将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各二级学院应全面掌握受助学生的动态,如遇学生经济脱贫、休学、退学、服兵役等特殊情况,应及时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

第四章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091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台州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资助工作办法》(台学院发201776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