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 首页  >  招生就业  >  就业工作  >  就业政策  >  正文

就业政策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4-12-12      浏览量: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107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一)大力开发就业岗位。结合产业转型升级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尤其加快发展研发设计、现代物流、电子商务、融资租赁、检验检测等生产性服务业和各类生活性服务业,着力提高服务业从业人员比重。充分挖掘基层公共管理服务、社会组织等领域的就业潜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大力开发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下同)要根据生产经营需求积极增加就业岗位。

(二)激励到非公企业就业。为激励高校毕业生到非公企业就业,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在我市转型升级中的人才扶持和引领作用,自2014年7月起,对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指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到非公企业(禁止和限制发展产业除外)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高校毕业生就业补助。其中,对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及以上的毕业生,给予每人500元/月的补助;对取得本科学历学位或技师证书的毕业生,给予每人350元/月的补助;对大专毕业或取得高级技工证书的毕业生,给予每人250元/月的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所需资金在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中列支。

(三)鼓励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1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浙江省财政厅等部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14〕10号)规定,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镇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每人每年5200元。

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3年内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0%以上),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发放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总额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其中,对入驻科技孵化器的小微企业按基准利率实行全额贴息,对其他企业实行50%贴息。

对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3年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四)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毕业3年内高校毕业生被选任或招聘为社区(村)公共服务平台专职工作者的,年收入按当地上年度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其中专职从事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就业服务的,其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中列支。在岗和离岗3年内的大学生“村官”同等享受各级制定出台的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政策。

落实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或到中西部和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对到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协助办理落户和人事档案管理手续,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基层单位或欠发达地区县级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申报相应职称时,免予职称外语考试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五)支持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二、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

(一)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浙财税政〔2014〕10号规定,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加大金融扶持力度。积极推广和完善无障碍式小额担保直通车贷款业务,对在校大学生及毕业3年内高校毕业生创业自筹资金不足,且创业项目为产业导向目录中非禁止、非限制发展类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享受不超过3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其中合伙经营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并按照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范围内按实给予全额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金融机构按规定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由当地政府按当年实际发放小额担保贷款金额的0.5%给予奖励性补助;担保机构开展小额贷款担保业务的,由当地政府给予不超过贷款本金1%的担保费。

(三)完善创业补助政策。在校大学生和毕业3年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满1年以上的,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其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租用场地经营的,可按1元/平方米?天的标准在50平方米范围内按实给予创业场租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在校大学生和毕业3年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带动其他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带动就业人数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促进就业补助,其中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给予每人3000元的一次性促进就业补助。高校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创办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合作农场或在其中就业的,当地政府按上级有关规定标准给予等额补助。

(四)强化创业平台建设。各地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进一步整合各类研发园区、产业基地以及高等院校等资源,大力推动以电子商务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园、创业街为主体的大学生创业平台建设,为大学生创业提供灵活多样的实践舞台。对经当地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认定为创业园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建园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基地纳入市级重点扶持建设若干个创业示范基地评选范围,市政府给予50万元/个的补助,补助资金分3年支付,第一年支付40%,后2年根据考核分别支付30%。

(五)深化创业激励机制。鼓励各类创业服务机构为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开展优质创业服务,政府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对创业服务机构提供创业公共服务给予一定补助。健全创业导师库,对经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同意开展的创业专项活动,给予创业导师500元/次的补助;对指导毕业3年内高校毕业生注册开业且稳定经营1年以上的,经申请认定,给予2000元/家的补助;每年定期开展“市级十佳创业导师”评选活动,并给予5000?10000元/人的奖励。建立创业项目库,凡经创业专家组评估进入创业项目资源库的项目,按每项2000元的标准给予项目策划人一次性补助;对列入推介项目并被创业实体成功推广的,经申请认定后给予成功推广项目每个2000元的补助。对获市级创业大赛优秀选手最高可给予2万元的奖励,对获省级创业大赛优秀选手最高可给予5万元的奖励。

(六)强化创业教育培训。高校要广泛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加强与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合作,完善创业培训课程,提升高校毕业生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鼓励引进创业实训模拟公司项目,对经当地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认定合格的,可给予实训平台设备投入60%的补助,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有创业意愿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证书,6个月内实现创业就业的,由当地政府给予1200元创业培训补贴;6个月内未实现创业就业的按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其中在台高校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创业培训或创业实训,取得合格证书并在台创业或就业6个月以上的,由创业就业地政府给予其补贴标准的60%补贴。

(七)激发网络创业热情。对在校大学生、毕业3年内高校毕业生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经认定符合《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高校毕业生网络创业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199号)规定的,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一次性创业补助、一次性创业社会保险补贴、一次性促进就业补助、创业场租补贴等政策。

三、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一)强化实名登记和就业促进工作。各地要建立完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信息数据库,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半年内都能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创业准备活动中。大力加强市直高校就业创业指导站建设,为在校大学生开展就业创业指导服务,市政府给予一次性10?15万元的建站补助。今后市人力社保、财政部门根据每年对指导站工作的考核情况,给予不高于5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对高校开展的校园招聘、创业大赛等活动,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大型专项活动项目给予适当支持。

(二)简化落户和档案管理手续。毕业当年落实就业岗位的高校毕业生,凭户口迁移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等材料,可以向就业地公安派出所直接申报户口迁入登记。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自主创业的,其档案可由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办理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手续时,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档案的必备材料。

(三)细化困难群体帮扶。将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列为重点帮扶对象。对有就业意愿的“双困”高校毕业生,指定专人负责,有针对性地做好“一对一”帮扶,切实做好托底安置工作。对城乡低保户、孤儿、残疾人等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给予每人1500元一次性求职补贴。充分发挥民办人才服务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的作用,对免费成功介绍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且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按不低于100元/人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四)优化就业见习补助。各地要加强就业见习基地建设,规范就业见习管理。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见习单位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基本生活补助,其中当地政府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50%给予补助。见习期限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见习单位为见习高校毕业生缴纳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及补缴见习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由当地政府给予补贴。对被评为市级(含市级)以上示范见习基地,市政府将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当地政府对见习学员的基本生活补助比例可提高至最低工资标准的60%。

(五)深化职业技能培训。各地、各高校要继续推进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行动,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和高校毕业生需求,创新培训课程,提高职业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对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照初级工500元/人、中级工800元/人、高级工1300元/人、技师1800元/人、高级技师2500元/人的标准内按实给予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6个月内未实现就业的按上述补贴标准60%给予补贴。对在台高校学生在校期间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并在台州就业6个月以上的,由当地政府按上述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对符合台州紧缺人才开发导向目录的技术工种,其培训鉴定补贴在当地人才经费中列支。

四、促进高校毕业生公平就业

(一)营造公平就业环境。用人单位招聘不得设置民族、种族、性别、残疾、宗教信仰等歧视性条件,不得将院校、户籍作为限制性条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带头招录残疾高校毕业生。

(二)规范国有企业招录工作。国有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除涉密岗位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限定外,要实行公开招聘,招聘信息要在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网站公开发布,报名时间不少于7天;招聘过程中企业负责人和具体负责组织招聘的人员要按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对拟聘人员应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三)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加强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虚假招聘,规范用人单位招工用工行为。对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按时支付工资等违法行为,要及时予以查处,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五、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事关人才强市和创新型城市战略的实施,事关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各地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列入政府政绩考核内容,进一步健全政府促进就业责任制度,并要切实加大就业专项资金投入力度,确保各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落到实处。

(二)加强部门协作。充分发挥各级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的协调作用,督促相关部门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岗位。加强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后的信息衔接和服务对接,每年8月底前,教育部门及各高校要将当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数据移交人力社保部门;每年12月底前,民政部门要将低保家庭、孤儿高校毕业生数据,残联要将残疾高校毕业生数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将高校毕业生当年新创立个体私营企业及带动就业数据,移交人力社保部门;人力社保、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加强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跟踪服务,为有就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持续提供岗位信息和求职指导。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宣传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和先进典型,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增强用人单位的人才意识和依法用人观念,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参与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力争实现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比例都有所提高。

六、其它

(一)本意见适用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不含临海、温岭部分)和台州经济开发区,其他县(市)可参照执行,也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相应配套政策。如遇国家政策、法规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二)补贴补助同时符合不同范围和层级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补贴补助;除已注明在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等列支外,其余均在当地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符合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的,优先在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以往补贴补助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规定执行。

(三)本意见的高校毕业生、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范围按省政府有关规定认定。

(四)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