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台学院发〔2017〕8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养优良学风,端正考风,进一步规范课程考核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考核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方式,其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知识掌握情况和灵活运用的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激发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
第三条 课程考核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评价的重要构成,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原则。
第四条 本校学生必须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考核工作在学校考核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依照本办法和学校相关规定实施。分管教学副校长担任组长,成员包括教务处处长、学生处处长、后勤服务管理处处长及各二级学院院长。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考核工作小组,院长担任组长,学院其他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系主任(或专业负责人)、教务办成员、学工办成员。各二级学院考核工作小组做好考核各个环节的组织工作,在期末考核前应召开学院领导、任课教师、班主任、监考人员和学生等会议,保证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 公共课程考核的时间由教务处与开课学院共同协调安排,地点、监考教师由开课学院安排;其他课程考核的时间、地点、监考教师由开课学院负责安排。考核安排确定后,不得擅自更改。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变更,须经二级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并报教务处审批后,由教务处协调安排。
第八条 考核实施
1.笔试以教学班或行政班为单位,按照学生隔位就座的方式安排考场。
2.笔试人数在60人以内的考场,应安排2人监考;61-90人的考场,应安排3人监考;91-120人的考场,应安排4人监考;120人以上的不得安排在同一个考场。
3.监考人员确定后不得擅自变更,因故确需变更或由他人代替时,必须事先经所属学院同意。无故不到或迟到者,依据《台州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办法》处理。
4.学校成立校级巡视组,巡视全校的考试实施情况;各学院做好应对考试过程中突发事件的预案,成立院级巡视组,巡视本学院的考试实施情况,保证考核顺利进行。
5.参加考核的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台州学院考场规则》,对于违规学生,依据《台州学院学生考试违规认定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6.监考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台州学院监考守则》。
第三章 考核方式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以人才培养方案为准。具体的考核形式应根据课程特点和考核目标,由课程组事先确定,并由任课教师告知学生。
第十条 加强形成性考核,提倡考核形式的多样性。教师应以课程教学方法的多样性推进考核形式的多样性,选择与课程特点相应的有效考核形式。
1.考试课程应采用“N+1”形式进行考核,“N”是指教学过程中的考核项目数。“N”不小于3,可以由考勤、课堂表现、期中考核、作业、论文、测验、实验、实践、课外项目等项目构成。“1”是指期末考试。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整数记分。在总评成绩中,“N”和“1”的权重由教师根据课程特点来确定。各课程的具体考核方案报开课学院备案。
2.考查课程应采用“N”形式进行考核,“N”是指教学过程中的考核项目数。“N”不小于3,可以由考勤、课堂表现、期中考核、作业、论文、测验、实验、实践、课外项目等项目构成。成绩评定可采用百分制、五级制或二级制记分。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应审查学生的考核资格。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成绩直接记为无效,不得参加补考。
1.缺课超过课程总学时的1/3的;
2.全学期缺交作业(含抄袭)达1/3的;
3.带实验的课程缺交实验报告1/3的或实验成绩不及格的;
4.未办理选修手续而自行修读的。
第十二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其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学生因健康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活动者,经校医务室证明,体育科学学院审批,教务处备案,可免修术课部分,但应参加学校和体育教师指定的其它体育项目的学习和锻炼,考核合格者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十三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参加课程期末考核的,必须在考前向所在学院提出缓考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和学生所在学院批准后,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在教务系统中进行备注。选修课一般不办理缓考。未经批准而不参加考核的为旷考,成绩记为无效,不得参加补考。
1.临时急病的,应当持校医室的证明;
2.因临时发生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的,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不得参加补考,并依据《台州学院学生考试违规认定处理办法》处理。
第四章 命题与试卷制作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应根据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命题。考核形式多样,注重考核学生的学习态度和学习能力;内容科学,注重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和培养学生创新能力;难度合适,注重考核学生的知识掌握情况和应用能力。
第十六条 多人任教同一门课程的,原则上应统一命题、统一考核。
第十七条 教师自行命题的课程,考前不准划范围、指重点,复习题中不得含考题。
第十八条 笔试考核的课程,命题教师应制作3份难度、题量相当的试卷(3份试卷内容重复率不得超过20%),制作A、B、C三份试卷、答卷及参考答案,检查无误并经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审批后,将试卷和答卷装入试卷袋密封(参考答案另外密封),并将试卷袋上各项目填写完整,考前两周交到所在学院教务管理办公室。
第十九条 已有合格试卷库的课程应当使用试卷库(任意两卷的内容重复率不得超过20%),试卷库应由课程组根据实际情况更新和完善。每学期从试卷库中抽取三份试卷作为课程考核试卷。
第二十条 试卷制作要求:
1.题型分值合理,文字、图形打印清晰,不得粘贴,无漏题、漏页现象;每种题型下的小题应标明分值;说明清楚、简洁。
2.格式应按学校规定制作,试卷与答卷分离。试卷卷首应注明适用的学年学期、年级、专业、课程、试卷代号、允许携带的用品等内容,开卷考试的应注明;答卷卷首还应加上班级、学号、姓名、得分栏等项目。试卷与答卷应采用A4或A3纸制作。
第二十一条 试卷由开课学院随机抽签,抽到的试卷应在试卷袋上填写考核时间、地点、应考人数等项目,由学院教务管理办公室送交文印室印刷。
第二十二条 文印室应按试卷袋上的应考人数印制试卷,逐份装订,保证试卷的数量和质量。试卷印制期间,禁止学生及其他无关人员进入。
第二十三条 集中考试的试卷印制后,由开课学院教务管理办公室统一验收。学院组织教师统一审核,确认无误后,分装、密封试卷,并在试卷袋上填写考场、份数、考试时间、考核课程、任课教师、开课学院、考核方式、使用学生等内容。试卷由开课学院教务管理办公室保管。
第二十四条 做好试卷保密工作。命题教师和接触试卷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考题或答案(包括试卷库中的所有试卷)。任课教师在期末复习时不得引用考题。如发生泄题或变相泄题现象,应及时报告所在学院和教务处。如因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导致泄题,应追究当事人责任,依据《台州二级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办法》处理。
第五章 阅卷与成绩评定
第二十五条 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包括考勤、课堂表现、期中考核、作业、论文、测验、实验、实践、课外项目等)和期末成绩构成。课程成绩应客观、真实地反映学生的学习情况。教师应在学期初向学生公布课程的考核形式、评定方案以及各项成绩在课程成绩中的比例,并及时向学生公布平时成绩。
第二十六条 教师应根据评分标准认真评卷,不得随意变更评分尺度,做到客观公正、标准明确、评判准确、红笔批改、批改符号及记分方式一致、计分无误。对于几位教师评阅相同试卷的,应采用流水作业。
第二十七条 试卷批改结束后,教师应按班级将试卷装订成册(包括试卷分析、成绩单、空白试卷、参考答案及学生答卷),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成绩,将试卷册及成绩单签字后上交所在学院教务管理办公室统一保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确因学习困难,经学生本人申请,成绩评定可另行处理(最终成绩 = 以整数记分,等级制的转换为相应等级):
(一)经少数民族预科转入的方式录取的学生;
(二)来自权益受法律特殊保护地区的社会特殊群体的学生。
第二十八条 成绩评定后,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学生对评分有异议的,应在开学2周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提出复查申请,经所在学院和开课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开课学院组织复查。超过规定时间的,不予受理。确有差错需更正的,由评卷教师填写成绩修改登记表,经所属学院及教务处同意后进行修改。
第六章 补考
第二十九条 必修课程不及格的应参加补考,选修课程不安排补考。
第三十条 缓考和补考一起进行,缓考成绩作为正常考核成绩记载。补考不得缓考。
第三十一条 公共课程(笔试)的补考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其余课程的补考由开课学院安排。
第三十二条 缓考或补考后不及格的课程应当重修。
第三十三条 缓考和补考的试卷由二级学院统一保存。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学年第1学期起开始实施。原《台州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台学院教发〔2014〕83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