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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政策

台州学院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评审办法

发布时间:2015-06-08      浏览量:

为充分调动我校教职工从事科研工作的积极性,进一步提升我校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的水平与能力,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和申报要求

1.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基础研究成果。

2.针对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重大现实问题在应用理论研究、咨询决策服务研究和社科普及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和影响的应用性研究成果。

3.在产品、工艺、材料等研究开发中取得重大发明,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科技发明成果。

4.在实施技术开发、社会公益、国家安全、重大工程等项目中,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成果。

5.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及第一完成人必须是我校及我校教职工。

6.已获得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奖励的成果,不能再申报台州学院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7.每位教师限报一项成果。与他人合作而非第一申报人的则不受此限制。

二、奖励成果形式

台州学院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分哲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两类。

1.哲学社会科学类成果形式

国内外正式发表或出版的成果(包括著作、论文、研究报告、科学普及读物、学术性研究类译著、学术资料整理、工具书等),以及未公开发表和出版但被政府部门采用并产生实际效果或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应用对策类研究成果(研究报告)。

2.自然科学类成果形式

已完成并经有效鉴定、评审、验收、结题的科研成果;已获授权且实施并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实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科研项目。

三、奖项设置及奖励金额

台州学院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实行分类评审,由校学术委员会每年组织评审一次。台州学院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哲学社会科学类和自然科学类奖励名额总计为20项左右,其中一、二、三等奖分别占总奖项的20%、30%和50%左右。

台州学院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各奖级奖金分别按3000元/项、2000元/项、1000元/项的标准计发。

四、推荐与评审程序

1.申报者填写相应的申报表,上交二级学院(部门)审核。

2.各推荐学院(部门)对成果的申报条件、材料内容、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的资格与排序进行核审,签署意见后报校科研处。

3.科研处对申报成果逐一进行资格审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4.校学术委员会根据专家评审结果采用会议评审形式进行终审。

5.拟获奖成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请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五、附则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原《台州学院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办法》(台学院发〔2004〕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