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保护我校的发明创造专利权和发明人的合法权益,积极有效地组织专利申请,促进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称之的发明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应当被称为是发明人。
第三条本办法只适用于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属于台州学院的专利,适用范围包括:1.在我校工作的教职员工;2.在我校学习的研究生、大学生;3.来我校工作或学习、进修、合作研究满三个月以上的人员、特聘教授、兼职教授、临时聘用人员等。
第二章 专利的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全校的专利管理工作由校科研处(地方合作处)(以下简称“科研处”)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订和修改我校专利工作管理办法。
(二)组织、管理、协调学校专利工作。
(三)负责专利宣传、咨询工作。
(四)协助学校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申报、转化工作。
(五)负责调解与学校有关的专利纠纷。
第三章 专利权的归属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为职务发明: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主要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所作出的有关发明创造;
(四)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第六条发明人完成的属于职务发明的发明创造,应当自完成发明创造之日起两个月内向所在二级学院(部门)报告该发明。
发明创造由两个以上发明人完成的,由全体发明人共同向所在二级学院(部门)报告。
第七条发明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发明人的姓名;
(二)发明的名称和内容;
(三)发明为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及其理由;
(四)发明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发明人主张其报告的发明属于职务发明的,所在二级学院(部门)告知发明人填写申请专利审批表,并将发明报告交科研处备案;发明人主张其报告的发明属于非职务发明的,所在二级学院(部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将发明报告交科研处,科研处在收到发明报告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九条科研处在书面答复中主张报告的非职务发明属于职务发明的,应当说明理由。
发明人在收到答复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书面反对意见的,双方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解决争议;未提出反对意见的,视为同意该发明为职务发明。
第十条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授权后专利权归学校所有,学校为其唯一专利权人。未经学校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使用、许可他人使用或转让。
我校与外单位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约定外,归双方共同所有。
第十一条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授权后的专利权归其个人所有。学校不认定非职务发明专利作为发明人在校的科研业绩。
第四章 专利的申报
第十二条我校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程序为:发明人填写申请专利审批表,交所在二级学院(部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交科研处审批。经审批同意后,由科研处通知发明人办理申请手续。
第十三条专利发明人应按中国专利局的规定,按时交纳申请费、审查费、证书费等。学校资助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前三年50%的年费。三年后,年费由专利发明人自行承担,对于发明人不愿意缴纳年费的专利,校科研处有权根据调研情况作出专利权的续展或放弃的决定。
第十四条发明人对其完成的职务发明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公开该发明,也不得私自申请专利或者向第三人转让。
第五章 专利实施转让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利技术转让为:1.专利权转让;2.专利申请权转让;3.专利实施许可(独占、排它、普通)。
第十六条在职务发明专利技术转让时,发明人需填写专利技术转让申请表,经二级学院(部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交科研处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发明人可代表学校,以学校名义与对方签订书面合同,并交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备案。学校科研处也有权以学校名义直接与对方签订书面合同,并交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专利技术转让费用由双方约定,或经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或到技术市场交易所挂牌交易,或经正常程序拍卖完成。专利转让费用原则上不得低于学校投入(包括用于该项目的各类科研经费、场地、设备、人员工资等)。发明人凭专利技术转让合同至校计划财务处开具相关票据,从专利技术转让收益中按国家税法规定扣缴相关税费。
第十八条 专利技术转让收益分配按以下分配方案进行:
经学校协助转让的职务发明专利,其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独占、排他、普通)的收益(扣除专利申请相关费用返回给发明人)按学校25%,学院5%,发明人70%比例分配;由发明人自行转让的职务发明专利,其转让收益(扣除专利申请相关费用返回给发明人)按学校15%,学院5%,发明人80%比例分配。专业技术转让收益计入发明人及所在学院的科研业绩。
第十九条发明人收益部分可作为奖励提取,也可按横向项目管理。提取奖励直接打入受益人银行账户,产生的个人所得税按国家税法规定扣缴。
第二十条 经学校协助转让的非职务发明专利,其转让收益(扣除专利申请相关费用返回给发明人)的5%作为成果转让协助费上交学校,其余归发明人所有,产生的个人所得税按国家税法规定扣缴。
第二十一条发明人依据专利权转让合同代表学校全面履行义务后,才能按学校规定领取奖励。
第二十二条 因专利被宣告无效或者专利技术转让合同解除、中止、无效而导致学校退款的,发明人、相关学院应退还已领取的收益。
附 则
第二十三条地方政府部门对于发明专利的奖励,由发明人自行办理;奖励归发明人所有,产生的个人所得税按国家税法规定扣缴。
第二十四条因履行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发生纠纷,产生的诉讼、仲裁费用或处理纠纷所发生的必要费用,由学校、学院和发明人按收益比例承担。因发明人的原因引起侵权纠纷发生的费用,由发明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因发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包括侵犯他人权利、技术指标虚假、泄露专利信息等),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发明人除退还已领取的转让费用外,还应赔偿学校的经济损失。因发明的权利归属或者奖励和报酬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学校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依法申请仲裁。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中所涉及的内容,凡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条例有抵触的,均依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条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经学校批准公布之日起试行。